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為促銷其生產、批發、零售的商品或提供某種服務,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雜志等媒體和贈品、公交車輛、戶外建筑物等載體發布廣告所支付的費用和未通過媒體傳播的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企業發放印有企業標識的紀念品、禮品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上述銷售(營業)收入由會計上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稅法上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組成。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材料銷售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出租包裝物租金收入、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等。它不包括會計上確認的營業外收入和投資收益。不包括的具體內容有處置固定資產收益、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收益、接受捐贈收入、國債利息、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
因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銷售(營業)收入”的計算口徑應當不包含股權投資收入。
目前,在金稅三期系統設定的業務規則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銷售(營業)收入”必須=A100000表第1行“營業收入”+A105010表第1行第1列“視同銷售(營業)收入/稅收金額”+A105010表第23行第1列“銷售未完工產品的收入/稅收金額”-A105010表第27行第1列“銷售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確認的銷售收入/稅收金額”+A105030第6行第2列“長期股權投資/稅收金額”+A105030第6行第5列“長期股權投資/稅收計算的處置收入。
因以上金稅系統設定規則有誤,參加今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若將股權投資收入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銷售(營業)收入”的計算口徑填報的,要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額擴大計算部分填報在A105000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42行第3列,做調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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