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師范大學歷史沿革
邸勝強
摘要:家庭參與的宗旨是使學校和家庭乃至社區形成伙伴關系,從而促進兒童的教育。我們從美國的家庭參與的歷史中汲取知識,希望更好的促進我國特殊教育的發展,改進本土化的家校合作。
關鍵詞:家長參與;家庭參與;美國
一、家庭與學校的分離
美國的公共教育確立之前,教育在美國一直被認為是個人私事,因而兒童的教育主要由具有多種功能的家庭承擔。到了19世紀30年代以后,隨著公共教育觀念的普及和學校的擴展,兒童教育的主要職責轉由學校承擔,當然,家庭并沒有因此完全喪失它的教育功能,仍然承擔著對兒童進行道德教育的主要職責。
在19世紀后半期,隨著經濟發展,雖然有越來越多的家庭把他們的孩子送進公立學校讀書,但學校和家庭卻很少接觸,家庭與學校處于被動關系:家長認為孩子的教育授權給學校,自己不需要管,而學校人員則認為家長的受教育程度低,參與教育無疑給他們造成了干擾。
盡管當時多數的人都是這樣狀態,依舊有一些先行之士,成立了各種家長組織和家長教師組織。美國內戰之后,隨著幼兒園的興起,相關的母親協會便成立了。之后慢慢擴展并成立了更為廣泛的家長協會,于1897年召開了“全國家長和教師代表大會”,這標志著一場有組織、有秩序的家校聯誼運動己正式在全國范圍內拉開序幕。
二、家庭與學校的聚合
20世紀60年代,美國遭遇經濟衰敗,國內掀起了以教育機會平等為基本內容的平權運動,強調對處境不利的兒童和家庭的教育機會的關注,美國政府對此出臺了一系列的法案,促進家庭和學校的合作,家庭與學校正式開始聚合。
1.1964年,《經濟機會法案》。該法案要求為生活在低收入家庭的兒童提供“補償教育”和社會化的機會,并明確指出,如果要充分發揮孩子的潛能,家長就必須有機會參與兒童教育計劃的制定與實施,同時明文規定所有家庭都必須有最大可能的參與。該法案撥專款在全國范圍內設立輔助貧窮家庭兒童的“學前教育機構”,在該法案的資金保障下,從1965年起,美國各地廣泛開展了《先行計劃》。
2.1970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修正案。在“第一條款”中明確指出,有聯邦資助項目的各學區應成立家長咨詢委員會,以協助學校設計、發展和實施那些促進低收入家庭兒童發展的計劃,該委員會成員應從學生家長中選舉產生,至此,家長參與教育的權利被正式納入聯邦教育法規。
3.1974年,《殘疾兒童教育法》。該法案明文規定,家長與教育人員必須共同參與對兒童發展的鑒定和教育計劃的制訂工作,并根據兒童的需要,為每個兒童制定一套個別教育計劃。
三、家長參與的黃金時期
20世紀80,90年代這二十多年間,隨著法規的完善和眾多教育者研究者對家長參與的研究,不但證明家長參與的成效斐然,并進一步完善理論,讓家長參與向著下一個階段穩步邁進。
1.1990年,《兒童保育與發展法案》。美國國會通過這一法案更進一步指出了家長參與的重要性,并稱家長參與各級政府部門對兒童保育標準和政策的制訂是家長義不容辭的道德責任和法律權利。兒童保育機構必須確保家長與兒童的無限制接觸,撥發經費用于對家長的教育和訓練。
2.1990年春,《美國2000年教育法案》。布什總統在其中明確提出要推行擇校,并主張將選擇范圍擴大到公立與私立學校之間,意味著家長擁有了擇校權。
3.1991年,《美國2000年:教育戰略》。喬治·布什簽發了這個法案,該文件提出了振興美國教育的四項“教育戰略”和六項“國家教育目標”其中戰略之四指出為保證學校取得成功,必須超越課堂,把眼光放到家庭和社區上,還對家長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家長應是兒童的啟蒙老師,他們每天都應抽出部分時間幫助其子女學習,而家長也應該接受必要的訓練和幫助。
4.1993年,《2000年目標:教育美國法》。剛剛上任的克林頓政府又宣布了新法案,該法案在原布什政府提出的六項目標基礎之上新增了兩項目標,其中家校合作被列為第八個目標,每一所學校都要與家庭結成合作伙伴,要促使家長更積極地參與到有助于兒童的社會進步、情感發展和學業能力提高的活動中來。
5.1994年,《從就學到就業機會法案》。該法案鼓勵家長積極參與當地學校和社區對職業教育計劃的制訂,而且明確地將家長與教師、社區領袖和企業代表共同列為有效制定和實施該法案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合作伙伴。
四、新世紀的系統化發展
進入21世紀,為了促進家長對學校教育的參與,全美教師協會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其中《不讓一個孩子掉隊》法案由小布什總統于2001年簽署生效,該法案目標之一就是確保家長的參與以提高教育質量,它規定:凡是接受聯邦教育基金資助的學校,都必須有一項書面的家長介入政策,包括學校與家長合作的相關條款,學校必須與家長合作制定開發和培養兒童的計劃,并與家長達成一致意見。